刊名: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主办:中国大恒公司大恒电子出版社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007-9599
CN:11-3907/TP
语言:中文
周期:半月
影响因子:0
期刊分类: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应用
由此可见,在毒品共同犯罪中,有时毒品交易环节模糊,但毒品的来源、归属清楚,同样可以认定犯罪事实,计算犯罪数量。特别是针对毒枭、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职业毒犯、黑恶势力毒品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毒品犯罪的组织、指使、雇用者等,更是如此。关键一点是要审查主犯与从犯的具体关系,是一般意义上的主从关系,还是类似“老大”与马仔的主从关系。对于后者,在确认主犯承担责任的毒品范围时,其证明标准相对降低,只要能证明毒品的来源、归属,就能够认定主犯的毒品犯罪数量,其重要性不亚于查明毒品交易事实本身。
注释:
[1]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刑终240号。
[2]根据《武汉纪要》的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3]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刑终267号。
[4]同[3]。
[5]各被告人在运输毒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运输毒品犯罪数量为各被告人购毒总量,至于被告人可能另外成立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毒品的犯罪数量则仍应按各人购买数量认定。
[6]同[1]。
文章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网址: http://www.jsjgprjyyy.cn/qikandaodu/2021/0329/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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