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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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主办:中国大恒公司大恒电子出版社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007-9599
CN:11-3907/TP
语言:中文
周期:半月
影响因子:0
期刊分类: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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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还有保护期内的软件著作权利人死

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0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侵犯著作权罪- 还有保护期内的软件著作权利人死亡后其著作权应归谁 【 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案件简述】 全圣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4年2月至3月期间,郅瑞

侵犯著作权罪-还有保护期内的软件著作权利人死亡后其著作权应归谁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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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全圣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4年2月至3月期间,郅瑞香、冯静、梁佳莹之被继承人梁好臣受全圣公司委托,负责办理该公司的注册事宜,并于该公司成立后担任经理,主持该公司日常工作。2004年7月,梁好臣利用职务之便将全圣公司所有的著作权技术转移给长峰公司,并将本该由全圣公司与航天中兴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签订的销售ZM-01型探测器的供货合同转由长峰公司签订。梁好臣的上述行为,给全圣公司造成了2005年的利润损失300万元左右,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利益。当全圣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便停止了梁好臣在该公司的经理职务,但损失已经难以挽回。全圣公司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了解到,梁好臣在成为全圣公司股东之前,就已是长峰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在该公司中负责技术和销售,而长峰公司也生产与全圣公司相同类型的产品。此外,长峰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的是一份有效期3年的合同,故全圣公司被侵犯的不仅只有该公司2005年的权益,依据上述合同还被侵犯了2006年及2007年的权益。现全圣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郅瑞香、冯静、梁佳莹、长峰公司向全圣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2、郅瑞香、冯静、梁佳莹、长峰公司共同承担全圣公司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

长峰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第一,全圣公司诉称梁好臣于2004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技术转移给长峰公司。但是,全圣公司上述软件的开发完成于2005年3月31日,首次发表于2005年4月8日,故该公司诉称梁好臣于2004年7月将软件转移给长峰公司没有依据。第二,长峰公司确实与中兴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已实际履行,但长峰公司并不认为签订上述合同的机会属于全圣公司。第三,依据全圣公司与长峰公司成立的先后顺序,以及双方公司产品投入生产的早晚,恰恰是成立在后的全圣公司和梁好臣与长峰公司形成竞争关系,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故全圣公司和梁好臣应该向长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全圣公司诉称,梁好臣与长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9条的规定,但该条仅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而并未规定其他人员的责任。长峰公司既非全圣公司的董事,也非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故要求长峰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况且,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归入权,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该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故全圣公司要求长峰公司赔偿其他损失没有依据。第五,全圣公司要求长峰公司承担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六,全圣公司与长峰公司之间的纠纷,起源于长峰公司在2007年起诉全圣公司的设立单位中兴公司索要货款并胜诉。此后数年间,全圣公司利用同一事实多次起诉长峰公司,现再次利用同一事实起诉梁好臣的继承人和长峰公司,该行为涉嫌滥用诉权,不应得到支持。第七,全圣公司于2010年针对长峰公司在2004年签订的合同提起侵权之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一审被告辩称

郅瑞香、冯静、梁佳莹与长峰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日,长峰公司注册成立。根据长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注册号:×××),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306号,法定代表人为梁好青,注册资本为125万元,营业期限至2023年8月31日。根据公司章程记载,该公司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情况分别为:股东梁好青以货币方式出资75万元;股东梁好臣以货币方式出资50万元。此外,根据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网上查询结果显示,梁好臣在长峰公司担任经理职务。2004年3月31日,全圣公司依法注册成立。根据全圣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注册号:×××),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九州大厦305室,法定代表人为王兴国,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24年3月30日。根据公司章程记载,该公司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情况分别为:股东王兴国以货币出资38万元;股东周开顽以货币方式出资32万元;股东梁好臣以货币出资30万元。此外,根据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网上查询结果显示,梁好臣在全圣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2004年7月26日,中兴公司(甲方)与长峰公司(乙方)共同签订一份供货合同。根据合同记载,甲方承诺,长期采购乙方的ZM-01型探测器,随着产品批量的加大和产品成本的降低,每套销售给甲方的价格要作适当的降低,前三年度订购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如下:2005年度的数量为100台,单价为6万元,合计为600万元;2006年度的数量为100台,单价为5.5万元,合计为550万元;2007年度的数量为100台,单价为5万元,合计为500万元。为了保证产品生产的正常进行,甲方2004年7月26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一批前50套探测器的预付款60万元。为了保证ZM-01型探测器产品能够满足甲方的系统需求,乙方的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的较大变化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对出售的产品为甲方提供18个月的质量保证(其中含甲方交付用户后的12月的质量保证),免费为甲方提供产品维修或更换。上述合同落款处,分别加盖有中兴公司与长峰公司的印章。2005年8月8日,国家版权局为全圣公司发放一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号),其记载的登记号为×××,软件名称为QS探测器采集控制软件[简称:QSDR]V1.0;著作权人为全圣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4月8日。


文章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网址: http://www.jsjgprjyyy.cn/zonghexinwen/2021/0708/1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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