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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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主办:中国大恒公司大恒电子出版社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007-9599
CN:11-3907/TP
语言:中文
周期:半月
影响因子:0
期刊分类: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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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旧的软件条例对于“合理(3)

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1-0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沙驼石化称喻斐参与徐权剽窃、篡改ST软件而形成V1.0软件之过程,且华奥兴达实际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的软件亦为此涉嫌侵权的V1.0软件,证据

沙驼石化称喻斐参与徐权剽窃、篡改ST软件而形成V1.0软件之过程,且华奥兴达实际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的软件亦为此涉嫌侵权的V1.0软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沙驼石化要求喻斐、华奥兴达承担侵犯著作权之责,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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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旧软件条例第22条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中常见的权利限制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有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为个人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本意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用户可以使用本属于权利人所有的某些专有权利而不被视为侵权,立法意图在于防止权利人形成垄断权利,为了一己私利而阻碍知识在全社会的传播,所以要在保护私人权利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合理使用权”的引入。根据著作权法22条及旧软件条例第22条,至少在以下3种情形下最终用户可以使用未经授权软件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学校等教育机构进行课堂教学时;个人、政府部门、公益单位在进行科学研究时(该项原则上主体亦可包括公司等营利单位)。

同时我们要注意,第22条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加概括式,“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大范围在“非商业性目的”之内,然后列举)种情形后加了一个“等??”来包括未列举的情形。换句话说,为商业性或营利性目的而未经授权使用软件是被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的,而为非商业性或非营利性目的而使用未授权软件,除了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种情形是肯定豁免之外,其他非商业性目的使用未授权软件或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判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旧软件条例对于最终用户“合理使用”的范围还是很大的,基本上非商业目的使用未经授权软件都可归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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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网址: http://www.jsjgprjyyy.cn/zonghexinwen/2021/1103/1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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