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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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主办:中国大恒公司大恒电子出版社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007-9599
CN:11-3907/TP
语言:中文
周期:半月
影响因子:0
期刊分类: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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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为什么要先确定软件著作权是否在保护期(3)

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经过对比,被告博世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公司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二被告自认该产品的生产曾经参考使用了原告的计算机源程序;在本院证据保全取得

经过对比,被告博世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公司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二被告自认该产品的生产曾经参考使用了原告的计算机源程序;在本院证据保全取得的计算机程序中保留有原告的单位名称是因为陈亦松参与了原告单位该程序的开发,不属于窃取。

本院认为:一、原告华显公司系本案所涉《华显LED显示屏播放器软件V1.0》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华显公司依法享有诉权。该著作权尚属法律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华显公司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案中,博世公司作为一家生产电子显示屏的企业,在其营业场所的电脑上安装了华显公司电子显示屏播放器软件,并且不能证明其安装的华显公司的电子显示屏播放器软件是合法授权,应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行为,侵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原告华显公司指控博世公司、陈亦松侵犯其著作权并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认为,著作权虽然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本案被告博世公司、陈亦松复制软件的行为侵害的仅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并未对其人身权构成侵害;而赔礼道歉是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之责任承担方式,故原告华显公司要求博世公司、陈亦松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华显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因侵权人的利益和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本院将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关于赔偿数额,鉴于使用软件侵权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其正常许可使用、销售该软件的市场价格,同时,本院注意以下事实:1.被告博世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及货款总额;2.本院认定被告博世公司、陈亦松系复制或部分复制涉案软件而侵犯原告著作权;3.原告华显公司为本诉讼支出的公证取证费和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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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

软件著作权案件审查时应先确认软件著作权是否在法定的保护期内?

如果控告人的软件代码符合作品的要求,也享有软件著作权,但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时,需要注意该软件著作权是否在法定的保护期内,只有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立案,才有意义。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50年,超过法定保护期的软件代码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软件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因为权利主体不同而有差异。

一旦发生或者相关软件代码产品流入市场,则可以开始计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截止至“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被发现时,该软件著作权是否还在保护期内,如果此时该软件著作权还在保护期内,则可以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形式,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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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网址: http://www.jsjgprjyyy.cn/zonghexinwen/2021/0709/1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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