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Message

刊名: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主办:中国大恒公司大恒电子出版社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007-9599
CN:11-3907/TP
语言:中文
周期:半月
影响因子:0
期刊分类: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应用

现在的位置:主页 > 期刊导读 >

由实际案例探析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计算的新动态(4)

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 当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时,应积极完成能证明被告获利情况的初步举证任务,依法申请证据保全,实现举证责任向侵

(1) 当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时,应积极完成能证明被告获利情况的初步举证任务,依法申请证据保全,实现举证责任向侵权人的转移。侵权人的网站、宣传资料、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料中声明的经营范围、销售规模、利润等,行业或专门机关的统计数据、利润分析等,都可以作为初步证据使用。比如:【案例3】中,有公信力的IDC数据及行业统计数据的支持、被告年报披露的销售利润率的佐证,即为法院推定被控侵权产品获利利润区间提供了一定依据,同时也促使举证责任向侵权人转移。

(2)重视提供体现专利市场价值的证据,比如专利获得过相关科技奖项,专利对被控侵权产品销量或利润率的影响,专利在本领域内的使用情况等。【案例3】中法院对涉案专利对被控侵权产品贡献的论述,同样值得办案律师借鉴,特别是在被控侵权产品使用多个专利的情况下,如何组织证据论证涉案专利对被控侵权产品利润或销量的核心贡献,直接关系到最终可能获得的赔偿额度。

(3)被控侵权者的主观恶意是影响赔偿数额认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权利人要注意搜集能够证明侵权产品多、经营规模大、经营者持续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为提高赔偿数额做好准备。

(4)判断法定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时,权利人可以借鉴【案例2】中的“司法层次分析法”,通过对权利信息和侵权信息的分析评估来进行有效论证。

(5)对于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主张侵权赔偿数额的,需要注意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范围、时间等方面来确认其对案件是否有参考性,是否有相关履行发票予以佐证,许可费本身与涉案专利的关联性。

(6)权利人应当积极将诉讼中的合理开支纳入到请求赔偿数额中,这些费用包括:被控侵权产品购买费、产品检测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案例1】从律师专业性、技术难易程度以及律师在代理案件的实际付出情况等方面来论证高额律师费合理性的做法同样值得我们借鉴,而且【案例1】对于实务中律师服务协议的签订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引 言

随着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推进,中国日渐成为专利侵权纠纷的主战场。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形势下,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尽可能解决专利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更是近年来专利审判实践致力于改变的重点。

最近,几个高额判赔的专利侵权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17年3月22日宣判的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中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索尼中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629 173元,合理支出474 194元,两项共计9103 367元,对当前热议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赔偿额的计算给出有益的指引。随后,华为在其与三星全国系列维权案中首战告捷,华为8 000万元的索赔请求得到一审法院支持。在这些案件的背后,各地法院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上作出了诸多探索与突破,这对于细化专利侵权赔偿额裁判标准,改善当前侵权赔偿额偏低的现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结合近期接连宣判的几个典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来探讨中国各地法院在确立符合市场价值的侵权赔偿数额方面提出的新思路,以期对后续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计算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65条①《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明确了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4种计算方式及其适用顺序:(1)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3)专利许可费的倍数;(4)法定赔偿(1万元到1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②2001年6月19日通过,2015年1月19日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4号)。对《专利法》第65条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其中,第20条③第20条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给出了实际损失及侵权获益的计算公式,第21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第22条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65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文章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网址: http://www.jsjgprjyyy.cn/qikandaodu/2021/0517/1206.html


上一篇:如何判断未对债务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合同是
下一篇: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的应如何计算前罪未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