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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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主办:中国大恒公司大恒电子出版社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007-9599
CN:11-3907/TP
语言:中文
周期:半月
影响因子:0
期刊分类: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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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邱戈龙律师】谈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3)

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关于派恩公司是否构成逾期付款违约,根据《技术开发合同书》的约定,软件开发进度大致分为七个阶段,并大致按阶段分四期约定了研究开发经费、报酬

关于派恩公司是否构成逾期付款违约,根据《技术开发合同书》的约定,软件开发进度大致分为七个阶段,并大致按阶段分四期约定了研究开发经费、报酬的支付方式。派恩公司已支付的115600元和173400元两笔费用,从支付金额和时间段上基本对应合同约定的前两期付款金额和期限。派恩公司主张上述款项系在宏智公司未按进度执行情况下,经协商予以支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第三期款项115600元的付款条件是:宏智公司完成系统开发与单体测试,经派恩公司确认合格后支付。如前所述,宏智公司已依约交付系统开发成果,派恩公司亦将上述软件向相关部门申请检测、登记,但尚未有证据表明该系统软件已符合派恩公司主导的设计方向和内容要求,并经派恩公司确认合格。诚如软件检测报告中所注“本报告仅作为软件产品登记认定使用,不作为鉴定、验收等软件产品质量论证的依据”,故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三、四期款项付款条件均尚未成就。宏智公司主张其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证据亦不充分,故其主张派恩公司应全额支付项目开发经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宏智公司主张派恩公司应支付其律师费损失,亦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派恩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派恩公司提出的未交付产品故应解除合同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但根据《技术开发合同书》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不需要向甲方退还已收合同款,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而派恩公司在收到宏智公司交付的系统开发成果后,未进行合格确认,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对该系统开发成果的整改要求,而是于2013年7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已构成单方解除,应当承担依合同约定的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宏智公司已收取的项目开发经费289000元无需返还,派恩公司还应支付宏智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金115600元。庭审中派恩公司主张其曾口头向宏智公司提出技术要求,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该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派恩公司与宏智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二、派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宏智公司违约金115600元;三、驳回派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宏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9元,由派恩公司承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899元,由派恩公司承担980元,由宏智承担3919元。

宣判后,派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判决其支付给宏智公司115600元违约金的部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派恩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宏智公司已履行了系统开发的义务并将系统开发成果交付给了派恩公司,该认定错误,证据不足。1、涉案合同约定,将系统中关于仓库管理的部分另外再单独制作一套仓库管理系统,但是,宏智公司提交的软件中无仓库管理系统;2、初始开发的软件功能不完备,即使宏智公司送至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进行测试,但此测试只是根据宏智公司所提供的初始软件进行的而不是最终完成的成品软件,因为一个可以作为成品交付的成熟软件要经过一段时间一系列的运行,反复地修改、测试,待运行稳定后才能作为成品软件交付。故即使宏智公司根据检测中心的测试结果申请了软件产品登记,但不能以此说明所检测的软件为成品软件,也不能说明宏智公司完成了软件产品的整体开发和交付行为。且一审法院也并未将宏智公司向检测中心提交的软件与宏智公司诉讼中提交的软件进行比对,即推定宏智公司完成了初始源代码的开发后没有理由不按期交付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如宏智公司已完成了软件开发,按照合同约定,宏智公司应通知派恩公司进行系统测试,并进行修改,最终正式交付上线,而不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应由派恩公司催促其交付软件,软件开发完成后测试和交付的通知义务在于宏智公司;4、即使按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已支付的两笔费用,从支付金额和时间段上基本对应合同约定的前两期付款金额和期限,结合本案所涉合同约定,显然宏智公司也仅是完成了系统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并不能说明其完成了系统开发与单体测试和系统整体测试。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每个阶段性成果均须通过阶段性验证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宏智公司不能提供其每个开发阶段相应开发成果经派恩公司验证确认的证据,足以说明其并未最终完成软件产品的开发和交付。二、一审法院认定派恩公司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构成单方解除,并判令派恩公司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文章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网址: http://www.jsjgprjyyy.cn/zonghexinwen/2021/0707/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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