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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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主办:中国大恒公司大恒电子出版社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007-9599
CN:11-3907/TP
语言:中文
周期:半月
影响因子:0
期刊分类: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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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邱戈龙律师】谈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4)

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被上诉人宏智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应当推定涉案软件的质量已经派恩公司认可,除此之外其同意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请求驳回派恩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宏智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应当推定涉案软件的质量已经派恩公司认可,除此之外其同意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请求驳回派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一审法院认定宏智公司已履行了系统开发的义务并将上述系统开发成果交付至派恩公司是否成立;二、一审法院认定派恩公司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构成单方解除并判令宏智公司因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是否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二审中,派恩公司和宏智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派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于涉案《技术开发合同书》第三条约定内容未予载明,且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经庭审勘验,在电脑上安装该软件并进入系统,菜单上有派恩标识,系统分五大模块: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仓库管理、报表管理、系统管理,均能正常点击运行。”有异议,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1、双方签订的涉案《技术开发合同书》第三条“研究开发的计划、进度、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中第5项约定“将系统中关于仓库管理的部分另外再单独制作一套仓库管理系统”。同时在2014年5月15日,一审法院组织的当庭演示中,宏智公司当庭演示了仓库管理功能,笔录中记载“点击下面的子目录,都是可以进入正常点击运行的,有部分子目录下有数据,上述数据都是2012年时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其中外租仓库库存服务和仓库分析中都有原告公司的客户名单”。

2、2012年5月17日派恩公司向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提交了“派恩进销存管理系统软件V1.0”送检申请,2012年7月4日,该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120521104号的计算机软件检测报告,报告中载明测试地点为派恩公司,检测结论为“在给定的测试环境下,软件运行稳定,功能可以实现,用户手册描述完整,达到软件产品登记检测要求。”诉讼中,本院依职权至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苏州分中心进行调查,该中心确认当时实际检测地点在派恩公司,且由派恩公司提供测试环境。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首先,涉案《技术开发合同书》对于交付的形式并未作明确具体的约定。其次,涉案《技术开发合同书》所涉标的物为计算机软件,基于软件产品的特殊性,其交付一般应当包括有形载体的交付和无形产权的交付两个部分。其中,关于无形产权的交付,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的“派恩进销存管理系统软件V1.0”著作权人为派恩公司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软件产品登记中记载的该软件属于派恩公司等事实来看,涉案软件的产权已明确归属于派恩公司;同时,结合派恩公司曾经将涉案软件提交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检测,该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在给定的测试环境下,软件运行稳定,功能可以实现,用户手册描述完整,达到软件产品登记检测要求。”加之一审庭审中对于软件演示亦确认了该软件系统的模块在当时状态下均能正常点击运行。综合上述事实,能够认定涉案《技术开发合同书》项下委托开发的“派恩进销存管理系统软件”已基本开发完成,宏智公司并已履行了该软件无形产权的交付义务。而关于有形载体的交付,宏智公司述称其系在涉案软件开发完成后将有形载体,即光盘和用户手册交付于上诉人,同时通过远程安装的方式将该软件安装于派恩公司当时所租用的服务器上,但是未能提交派恩公司直接签收的依据以及安装后擦写的数据痕迹记录等,故本案对于宏智公司是否将软件的有形载体实际交付于派恩公司的认定只能是依据现有在案证据综合进行判断。由于派恩公司曾先后将该软件进行送检并进行著作权登记及软件产品登记,无论上述行为是否系宏智受托代办,但均是以派恩公司名义进行,且加盖有派恩公司公章,而派恩公司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业主体,其加盖公章的行为应视为是对上述送检、登记行为的确认,而送检、登记的前提又在于其对于涉案软件的初步确认。同时,诉讼中宏智公司提交邮件反映的派恩公司在一段期间持续添加新客户的事实以及一审庭审软件演示中出现的一些使用的数据记录,均可印证宏智公司的相关述称。综合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宏智公司已履行了系统开发义务并将上述成果交付于派恩公司有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派恩公司上诉认为宏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仓库管理部分另外再单独制作一套仓库管理系统的主张,由于双方对于合同标的明确约定于附件《项目工作内容与范围》中,且实际提交的软件中亦包含了仓库管理这一模块和功能,故派恩公司以双方在开发计划中所涉及的内容主张宏智公司未履行开发及交付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网址: http://www.jsjgprjyyy.cn/zonghexinwen/2021/0707/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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