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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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主办:中国大恒公司大恒电子出版社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007-9599
CN:11-3907/TP
语言:中文
周期:半月
影响因子:0
期刊分类: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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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什么样的软件最终用户才是合法的复制品(2)

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2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上述合同均已履行,7套软件也已交付被告地大空间公司使用,并且,被告地大空间公司在使用过程中,通过登陆网站,将旧版VirtuoZo软件升级到了版,并随

上述合同均已履行,7套软件也已交付被告地大空间公司使用,并且,被告地大空间公司在使用过程中,通过登陆网站,将旧版VirtuoZo软件升级到了版,并随后向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申请取得了上述7个软件的使用许可文件(License)。

2、2000年7月10日,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向武汉思特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转让VirtuoZoNT软件1套,价款99,000元。同年11月15日,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又向武汉思特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转让VirtuoZoNT软件2套,价款198,000元。

3、2000年2月25日,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向福建省地质测绘院转让软件(包括部分硬件设备)2套,价款200,000元。2003年9月4日,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向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销售软件1套及配件,总价款144,700元,其中发票上载明软件为108,000元。2004年10月30日,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向南京林业大学销售软件及硬件设备1套,总价款117,200元,其中发票上载明VirtuoZoNT软件系统为90,000元。2004年11月16日,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向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销售包括在内的软件产品,总价款390,000元,其中软件2套,发票载明单价每套90,000元。

4、湖北敬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对武汉适普公司2004年度财务状况出具《审计报告》一份,载明:VirtuoZo软件成本摊销至2004年年初数为1,878,607.38元,当年摊销为125,000.04元,年末余额1,753,607.34元。2004年共销售121套,上述2004年已销售的软件,每套当年成本摊销为1033.06元。

5、原告武汉适普公司为本案诉讼,于2007年4月16日已实际支付律师费30,000元。

本院认为,

一、原告武汉适普公司是涉案的“全数字化摄影测量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该软件著作权为原告武汉适普公司,软件产品的实物包装和《使用手册》载明:“VirtuoZo的版权归适普软件公司所有”,署名有香港适普公司、北京适普公司和“适普软件武汉有限公司”。虽然该“适普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名称与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的法定名称略有不同,但该包装上记载公司地址与原告武汉适普公司法定地址一致,再结合1998年11月至今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向被告地大空间公司及其他用户销售VirtuoZo系列软件的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软件产品上署名的“适普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就是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同时,北京适普公司和香港适普公司出具的关于VirtuoZoNT系列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的《声明》,均证明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对VirtuoZo系列软件以及其中的版软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此,本院确定VirtuoZo系列软件是原告武汉适普公司享有著作权并对外销售的专业测量软件产品,软件作为该系列软件的一种,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地大空间公司辩称其不能确定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对版享有著作权的理由,因原告武汉适普公司举证充分,而被告地大空间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地大空间公司在其工作场所的57台计算机上复制、安装、使用软件的行为是商业性使用软件行为。

首先,被告地大空间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空间数据采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测绘航空摄影的企业,涉案软件与被告地大空间公司的数据处理业务密切相关。其次,被告于1998年9月和2000年11月共购买了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的版软件3套和版软件4套,并一直接受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的售后服务,还将该7套软件升级到版,申请取得了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的使用许可文件,其购买目的显然是自己生产经营使用。第三,证据保全资料显示,被告地大空间公司计算机内安装的VirtuoZoNT软件数据是处于安装完毕后的待使用状态。VirtuoZoNT软件是用于影像数据加工的应用软件。根据VirtuoZoNT《使用手册》中关于安装软件的说明,参考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安装和使用的普遍特点,使用者在购买软件后即持有该软件的安装光盘或安装程序文件包;使用软件前,必须运行安装文件,通过执行专门的安装程序将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后,才能使用。本案中,被告地大空间公司装入57台电脑内的版软件,其表现形式均是装入计算机后形成的待使用状态文件夹,而不是安装文件包本身或程序中的使用步骤文件。第四,证据保全资料还显示,被告地大空间公司所有安装涉案软件的计算机均位于被告地大空间公司公司专门从事数据加工业务的图形操作中心的四个图像操作间内,图形操作中心是被告地大空间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四个操作间内共有计算机78台,其中有57台计算机被查出安装有被告地大空间公司购买的7套版软件及相应的授权许可文件,软件处于可使用状态。第五,被告地大空间公司辩称其复制软件均是用于备份使用的理由不充分。该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合法最终用户,明知涉案软件设置了加密保护措施,仍然对该措施中的核心加密文件——授权许可使用文件“*.lic”进行复制,主观上有避开软件加密措施的过错,其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该57台计算机哪些安装的是合法软件、哪些是数据备份无法区分。因此,对被告地大空间公司的此项答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被告地大空间公司上述购买、安装和使用VirtuoZoNT软件的行为,是为了其测绘和数据采集、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一种商业性使用软件的行为。


文章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网址: http://www.jsjgprjyyy.cn/zonghexinwen/2021/0720/1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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