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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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主办:中国大恒公司大恒电子出版社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007-9599
CN:11-3907/TP
语言:中文
周期:半月
影响因子:0
期刊分类: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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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什么样的软件最终用户才是合法的复制品

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2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著作权- 什么样的软件最终用户才是合法的复制品持有人 【 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案件简介】 原告武汉适普公司诉称,原告武汉适普公司是一家著名的软件公司

著作权-什么样的软件最终用户才是合法的复制品持有人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案件简介】

原告武汉适普公司诉称,原告武汉适普公司是一家著名的软件公司,其自主开发的“VirtuoZoNT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软件于2000年1月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004115)。该产品作为可以直接从数字影象中获取测绘信息的软件平台,已被国际摄影测量界公认为三大实用的数字测量系统之一,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该产品广泛地应用于基础测绘、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军事测量、卫星遥感、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能源、环保、农业、林业、海洋、电信等众多应用领域。被告地大空间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17日,是一家软件公司,未经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的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原告武汉适普公司自主开发的VirtuoZoNT软件。2007年2月9日,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地大空间公司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时,当场发现被告地大空间公司未经原告武汉适普公司许可,在其工作车间生产用电脑上擅自安装并使用的该软件57套,致使原告武汉适普公司蒙受经济损失,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扰乱了VirtuoZoNT软件的市场秩序。原告武汉适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武汉地大空间信息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武汉晚报》和《楚天都市报》向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赔偿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4、赔偿原告武汉适普公司诉讼合理支出费用5万元;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上述第2项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已予以准许。

被告地大空间公司辩称,1、法院证据保全时,被告地大空间公司计算机中的VirtuoZoNT软件均已升级V3.5版,且产品包装上署名并非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的法定名称,不能确定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对版享有著作权。2、法院证据保全时查到的57台计算机中安装有软件,其中有7套是向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合法购买的,其余的是用GHOST镜像拷贝后用来备份的;且由于原告软件有加密授权措施,只有电脑安装有与授权许可文件license相应的原配网卡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被告地大空间公司只有7台电脑有原配网卡,其他未安装有VirtuoZo软件原配网卡的电脑上是无法运行使用该软件的,因此被告地大空间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3、原告武汉适普公司要求被告地大空间公司赔偿损失计算依据不足,原告方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软件的价值为每套10万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

1、被告地大空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应用系统集成;空间数据采集;空间数据及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技术服务;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专题地图编制、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航空摄影。”。该公司的名称曾变更过两次,1999年10月22日由“武汉三思空间信息有限公司”变更为“武汉适普空间信息有限公司”,2003年4月3日又变更为现在的地大空间公司。

1998年11月,被告地大空间公司以“武汉三思空间信息有限公司”名称与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地大空间公司向原告武汉适普公司购买系列软件3套(其中包括硬件设备:手轮、脚盘和立体眼镜等附件产品1套、计算机1台),总价格200,000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地大空间公司所有软件享受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用户的一切待遇(免费升级等)。1998年11月18日,原告出具收到被告地大空间公司支付VirtuoZoNT系统200,000元的发票。经原告武汉适普公司进行成本核算,该200,000元中,扣除硬件设备价款16,966元,软件3套共计销售价为183,034元,平均每套单价61,011元。

2000年11月,被告地大空间公司以“武汉适普空间信息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武汉适普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被告地大空间公司向原告武汉适普公司购买系列软件4套、计算机4台,总价格300,000元,合同还约定,原告武汉适普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免费向被告地大空间公司提供版本更新和技术支持等服务。2000年11月7日,原告出具收到被告地大空间公司支付软件4套和计算机4台共计300,000元的发票。经原告武汉适普公司进行成本核算,该300,000元中,扣除4台计算机价款56,000元,软件4套共计销售价为244,000元,平均每套单价61,000元。


文章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网址: http://www.jsjgprjyyy.cn/zonghexinwen/2021/0720/1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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