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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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主办:中国大恒公司大恒电子出版社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007-9599
CN:11-3907/TP
语言:中文
周期:半月
影响因子:0
期刊分类: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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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还有保护期内的软件著作权利人死(2)

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0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010年9月7日,该院依法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公函,要求该院协助其确认以下事实:1、梁好臣(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2010年9月7日,该院依法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公函,要求该院协助其确认以下事实:1、梁好臣(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号)在2010年1月期间是否在贵院住院治疗?梁好臣是否在贵院住院期间死亡?2、本公函所附载明“患者梁好臣,因脑瘤在本院住院期间死亡。特此证明”并盖有“鄄城县人民医院门诊办公室”印章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医院诊断书,是否为贵院所出具?诊断书中所提到的梁好臣与本公函所附身份证中的梁好臣是否为同一人?同年9月13日,山东省鄄城县人民医院向该院回复一份关于患者梁好臣的调查情况,称该院请求该院核查梁好臣一事,经调查情况如下:梁好臣,男,1960年出生,因脑瘤在北京航天医院治疗,情况渐差,要转回老家治疗,遂于2010年1月11日转入该院治疗,后死亡。该院公函所附诊断书是由该院所出具,诊断书中所提到的梁好臣与公函所附身份证中的梁好臣为同一人。

2012年,该院就原告全圣公司与被告长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5018号民事裁定。根据裁定书记载,全圣公司诉称,受该公司委托,长峰公司股东之一梁好臣于2004年2至3月间负责办理全圣公司的注册事宜。全圣公司成立后,该公司法人代表王兴国任命其为该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2004年7月26日,梁好臣利用职务之便,将全圣公司所拥有的著作权的技术转移给长峰公司用于生产制造ZM-01型探测器,并将本该由全圣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的购置ZM-01型探测器的“供货合同”(合同号为E4019)转由长峰公司签订。当全圣公司发现长峰公司以及梁好臣的问题后,于2005年4月停止了梁好臣在该公司的经理职务。由于长峰公司的行为给全圣公司造成了利润损失,严重侵害了全圣公司的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长峰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人民币4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长峰公司辩称,全圣公司的陈述是虚假的,该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全圣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该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举证据的义务。全圣公司主张长峰公司通过侵权的手段获得了生产ZM-01型探测器的技术,并用于生产探测器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全圣公司提交了QS探测器采集控制软件的软件登记证书及光盘,在光盘内容与法院调取登记软件的内容存在多处不一致的情况下,全圣公司称其提交的光盘是其登记的源代码的升级版,但对此必须经过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排除同时存在两个不同软件作品的可能性。现全圣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和7月29日两次致函该院,拒绝对此进行比对鉴定,应视为未履行必要的举证义务,故该公司主张长峰公司著作权侵权,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另查,梁好臣之母为郅瑞香,之妻为冯静,之女为梁佳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诉讼中,对于该院与山东省鄄城县人民医院之间的发函与回复情况,全圣公司称,该公司认为上述材料并不能证明梁好臣已经死亡,且公民的死亡应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为准。同时,全圣公司还向该院申请20日的举证期,用于核查梁好臣是否确已死亡。对此,该院向全圣公司答复称,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梁好臣已经死亡,鉴于全圣公司申请期限核查,如果上述举证期内该公司可以提出证据推翻现有证据与公函,则可向该院依法提交。此后,全圣公司并未能就梁好臣是否死亡向该院提交上述相反证据。一审诉讼中,全圣公司向该院提交一份长峰公司ZM-01型探测器成本表,用于证明该探测器的直接生产成本为.78元。对此,长峰公司则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此外,全圣公司称,该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系根据长峰公司向中兴公司的供货数量,以及该公司生产一台探测器设备的成本数额进行估算后得出。一审诉讼中,全圣公司称,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148第5项的规定内容。同时,全圣公司称,梁好臣曾在该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同时也在长峰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梁好臣在全圣公司担任上述职务的同时,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转移给长峰公司使用,同时剥夺了该公司与中兴公司进行交易的机会,故梁好臣与长峰公司对全圣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此外,全圣公司称,梁好臣的上述行为,亦属于对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故梁好臣与长峰公司依据与中兴公司所签供货合同而获得的共同收益应归全圣公司所有,也就是全圣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情况。此外,全圣公司称,该公司在设立时并不清楚梁好臣在长峰公司的任职情况,因为该公司的登记注册手续均系由梁好臣负责办理。


文章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网址: http://www.jsjgprjyyy.cn/zonghexinwen/2021/0708/1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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